【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均为化名)原系夫妻,双方于2015年结婚、2019年12月离婚。因2019年以来原告发现两被告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被告陈某绑定了被告张某支付宝亲情号和微信亲属卡。通过被告张某微信、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转账记录统计,被告张某自2019年初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陆续使用亲情号、亲属卡日常消费,且平时被告张某陆续向被告陈某进行转账。被告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婚内财产赠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被告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判决被告张某对被告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2、被告陈某返还受赠所得款170000元;
【判决书概要】
一、被告林某对被告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62128元;
【律师解析】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向被告陈某支付49862.76元)以及被告陈某所有的房屋支付装修费用12266的行为,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陈某收到的钱款系原告与被告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张某,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社会公德,该行为无效,被告陈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被告张某向被告陈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过原告的同意,被告张某的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被告张某的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故被告陈某应返还62128.76元(49862.76+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