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玉婷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闹离婚,婆婆一纸诉状要求返还婚后给夫妻俩买的房产
来源:葛玉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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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唐某与侍某系母子关系。侍某与第三人孔某系2016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20年4月30日判决离婚。2017年12月29日,侍某与南京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侍某购买位于栖霞区房屋,建筑面积104.75平方米,价款总计2334039.5元。唐某于2017年12月22日交纳定金100000元,2017年12月29日交纳1164039.5元,合计1264039.5元。开发公司开出的收据显示交款人:侍某、唐某。其余房款107万元为商业贷款,贷款人为侍某,共同还款人为:孔某、唐某。主要争议事实是:唐某持一份协议向侍某主张权利。

该协议系2018年2月19日由双方签订,内容为:“甲方唐某、乙方侍某、丙方(空白),母亲唐某与儿子侍某、儿媳孔某协议如下:…二、母亲唐某于2017年12月29日出资233.40395万元买房位于栖霞区吃酶北苑C-22栋404室,登记在儿子侍某名下,由儿子侍某商业贷款107万元,房屋贷款由母亲唐某逐月还贷款。三、因政府住房限购政策,以上两套登记在儿子侍某名下,这两套房屋儿子侍某、儿媳孔某没有实际出资参与购房,所有首付款和贷款金额全由母亲唐某一人承担,实际出资买房人明确,产权清晰,为保证母亲唐某权益,经母亲唐某与儿子侍某、儿媳孔某协商,一致同意,房产实际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于母亲唐某。儿子侍某、儿媳孔某没有实际拥有权、处罚权和使用权,儿子侍某、儿媳孔某不享受房屋增值权益,也不承担房屋贬值的损失,如需使用,须经过母亲唐某同意,方可使用。对于以上事项,甲乙丙三方无异议。自愿签订此协议,此协议不因时间改变及人物变化而变化,解释权归甲方。”该协议侍某和唐某签字,孔某未签字。侍某认可上述证据。第三人不认可上述证据,认为“借名协议”真实性存疑,没有第三人签字认可,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该协议以前从未听说,也未见过,只是在侍某与第三人离婚时才见过。唐某出资给侍某买房系赠与行为。唐某每月汇款至侍某账户,因为侍某工资卡由唐某掌控,侍某月收入也有一万多元,唐某与侍某关系特殊,存在串通嫌疑。唐某与侍某均认为,当时第三人未在协议上签字原因是第三人认为与其无关。第三人为证明其参与买房全过程举证如下:一是买房时汇款50000元给侍某交纳定金;二是侍某商业贷款1070000元时,在中国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作为共同还款人签字。侍某认为第三人汇款50000元系给侍某交纳的工程款,不是买房定金。而第三人则反驳,侍某在离婚案件时陈述这50000元系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自相矛盾。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是否归唐某所有。对此,本院评判如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案涉房屋购买、登记于侍某与孔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登记在侍某名下。其次,唐某虽出示协议欲证明,案涉房屋系其借用侍某名义购买。但经审查,协议三方为唐某、侍某、孔某,孔某对此协议不予认可,亦未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第三,经登记公示的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以物权登记为准。综合本案证据,唐某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这套争议的房产基本概况:夫妻婚后购买,首付款由男方母亲刷卡支付,登记在了男方一人名下,婚后该房产的还贷也是男方母亲每月汇入男方银行卡中。

到此,如果只是一道司法考卷上的习题,其实大概就可以下结论了:除非有明确母亲赠与给儿子儿媳的意思表示,无论就出资情况还是登记情况,根据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来讲——这套房产几乎跟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呢,男方及男方母亲的接到传票后的操作是什么?

这步就比较新奇了。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母亲另案起诉了儿子,以“借名买房”的理由要求确认争议房产所有权归母亲。

男方没有要把房子给女方的意思,且本人较妈宝,平时工资卡也在母亲手中,不太可能和母亲闹僵想,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们慌了!他们觉得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中不能百分百的将房产归为男方家所有,就趁机想确权,意图将房产直接办在母亲名下。

于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止,女方作为确认所有权第三人参与了确权案件的审理。

这时,就有两个知识点,“借名买房”和“确认所有权”。

简单来讲,“借名买房”就是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交易过户,所以个别购房者采用借名买房的方式,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买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本案要以“借名买房”确认房屋所有权需要的证据必须十分充分,本来房产确权的案件就十分难打,证据要求非常高。就本案来说,在购房时就要有借名的合意,后再看出资,还要不侵害他人权益。

不过显然,男方和男方母亲也早有准备,庭审中出具了借名买房的协议,协议是母亲和儿子两人签字的。不过可惜,协议摆在面上,确实不值得推敲,签订时间在购房后,协议上草拟的是三人协议,第三人也就是女方并没有签字,这种证据几乎在庭上不堪一击。

更耐人寻味的是男方在离婚案件中所陈述的女方给男方转账用途在两次庭审中回答的大相径庭,这是很忌讳的,法庭禁反言,细节上的偏差都会给一方在庭审中留出大量辩驳的空间,更何况是这种关键陈述,于是女方律师乘胜追击,直接让法庭内心确信了这笔钱其实是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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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葛玉婷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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